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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摘要)

  1988年1月19日在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贾成文
    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实现社会治安稳定好转,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1983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14052件,立案侦查8407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87.8万余元。至1987年末,经济犯罪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已经基本得到控制,严重经济犯罪的猖獗势头受到沉重打击,全省范围内已基本上实现了把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嚣张气焰“打下去”的目标。在办案中,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较普遍地实行了包案责任制,狠抓大要案的突破。五年间,共立案查处大要案1434件,占立案总数的17.2%。查处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4027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173人。
    二、坚持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1983年8月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加了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依法审查了大批刑事案件。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人犯7944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7876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8957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68552人。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优先办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案件的审结速度,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各个诉讼环节中,认真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职责,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做到不枉不纵。据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共追捕犯罪分子937人,追诉犯罪分子1025人;防止错捕5595人,防止错诉673人;向公安机关和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纠正违法意见639次。在办案中,共免予起诉5742人,不起诉673人。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中,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占98.66%;发表公诉词占出庭讼诉案件的81.27%。同时,向法院提出抗诉252件。
    三、加强法纪检察工作,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5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共受理法纪案件5222件,立案侦查1631件,依法起诉734件,免予起诉775件,1987年,经常研究部署法纪检察工作,突破了一些影响大、危害大、阻力大的法纪案件,共立案查处各种法纪案件495件,是历年来查处法纪案件最多的一年。在工作中,突出抓好公民民主权利、玩忽职守和重大责任事故三类案件的查处。1987年,共查处11件因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法纪案件。
    四、积极开展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全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5年来,在监所检察工作中,以执法检察为中心,对劳改,劳教机关和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共纠正违法7697件,依法查处监管场所干警渎职犯罪案件120件、127人;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中,共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85698件次,为“两打”斗争提供案件线索25567件;自办控告申诉案件9021件,纠正冤假错案73起,纠正违法256件,追诉漏掉犯罪380人。1987年6月底全部完成了自1983年始的复查历史老案工作。共清理出文革前检察机关作免诉处理的1798人,平反纠正262人,对其中应落实政策和善后处理的240人,全部依法作出了妥善处理。
    1982年以来,在全省农林系统设置了42个派出检察院。农林系统的检察机关共办理审查批捕案件5650件,审查起诉案件4507件,直接查处破坏森林案件348起。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456件,立案侦查法纪案件59件。
    五、坚持打防结合,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各项检察活动,不失时机地推进综合治理工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是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使检察机关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从严治警,认真整顿党风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是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争先创优活动。1986年,共有47个单位、194人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同时,认真抓好干警的专业培训工作。共举办各种检察业务技术培训班28期,培训4200人次,使一大批刚刚走上检察战线的同志较快地掌握了检察业务知识,适应了检察工作的基本需要。全省检察机关的适龄干警,都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文化补习和业大,电大,函大的正规教育。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中,几年来,积极协助党委对各级检察院的领导班子进行定期的考核和整顿,及时调整配备班子成员。经过1987年市、县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在梯次结构、文化知识结构上更加优化和合理。我们还加强了第三梯队建设工作,同时注意发挥那些50岁左右有经验干部的作用。
    5年来,我省检察工作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二是法律监督仍然比较薄弱,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现象仍有存在;三是孤立办案、单纯业务观点在少数干警头脑中仍然存在,因而办理的少数案件社会效果不够好,还有造成个别错案的;四是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工作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五是由于国家财力有限,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业务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开展检察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王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