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
根据1987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的有关决定,从1987年3月20日起,全国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由所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铁道运输检察分院的检察工作由所在省人民检察院领导。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全国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检察分院各12个,其中我省有1个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1个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下辖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检察院各为7个,分别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海拉尔、加格达奇和伊图里河7个铁路分局。我省这项交接已在4月份完成,并开始工作。(吴忠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