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要)
省检察院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摘要)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贾成文
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稳定社会秩序,保卫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保障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开展了五项工作:
(一)突出抓好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法纪检察,带动了其它检察工作全面发展。1.深入开展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1988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种经济案件4 429件,立案1 865件,其中贪污、受贿占立案总数的50.3%,结案1489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 000余万元。1988年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受、立案数,分别比1987年上升20.18%和9.82%;积极查处偷税、抗税案,全省清理了60 675个纳税户,查出偷税抗税案件线索1 330件,受案1034件,立案557件,是1979年至1987年查处此类案件总和的5.7倍。收缴偷、抗税款1 177万余元,为维护税法正确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2.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17 212人,批准逮捕13 57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16 620人,决定起诉13 958人。同时开展了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错捕1 103人,追捕208人;防止错诉38人,追诉208人。向法院提出抗诉案件60件,法院审结16件,改判了11件,占已审结数的68.7%。3.依法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各级检察机关把同某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渎职犯罪行为作斗争,作为建设民主政治、维护为政清廉、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报复陷害、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法制的尊严。1988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125件,立案796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8.9%和29.1%。
监所检察以加强对监管场所执法检察为重点,发现和纠正各种违法1 427次。解决超期羁押851人,比上年下降了40%;严格保外就医制度,对不符合保外就医的86名犯人收监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健全落实监改组织433个,积极参与监改场所综合治理工作,协助监改单位提高对犯人的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了犯人再犯罪。
控告申诉检察,正确处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案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去年办理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公民申诉案件330件。其中改变原决定性质的48件,驳回申诉的282件,维护了法律正确实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 421件次,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自办1 304件,转办15 117件,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避免和减少了重复上访。
(二)适应形势发展,开展了罪案举报工作。自1987年8月以来,全省203个检察院中,有201个检察院成立了举报中心(站),各共受理举报案件线索3 246件。其中,属于贪污、受贿性质的1 039件,占经济案件线索的55.2%。根据举报案件线索已进行立案前调查的经济案件1 677件,决定立案的957件,其中万元以上大案85件,已办结案18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49.3万元。开展举报工作,对于维护党政机关的廉洁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两个素质。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抓了秉公执法,加强了对干警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和清正廉洁教育,树立严守法纪、不以权谋私、艰苦奋斗的思想作风。全省检察机关有961名干警拒礼拒贿,金额达18.3余万元。同时,严肃查办了违法违纪案件,维护了检察机关的声誉。深入持久地开展了争先创优活动,全省检察机关涌现出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检察机关自身改革初见成效。从1988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自侦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分开,加强内部制约,较好地克服了侦、诉不分所形成的一些弊端,提高了办案质量。1987年检察机关撤案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经济案件共68件,占当年结案数的7.3%,1988年撤案和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共22件,占当年结案数的3.6%。全省统一制定了检察联络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检察联络员作用。全省检察机关共聘请了2 344名检察联络员,成立检察联络组187个。在提供案件线索、协助办案、开展法律咨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19个分、市院中的23个基层院进行了民事审判监督试点工作。在10个省辖市的税务部门组建了税务检察室。还有37个县、区院,经当地人大常委会批准,也在当地税务部门成立了检察组。他们在查处偷税、抗税的专项打击和专项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改善了执法活动。1988年3月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的决定》,紧密联系检察工作实际,以生产力标准总结过去开展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改善了执法活动,在开展检察业务中,无论是对公有经济或私营经济,只要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利,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就加以保护,凡是干扰破坏商品经济秩序,破坏生产力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则坚决加以限制和打击。在办案中,严格区分非劳动所得与非法所得、合法与非法、政策与法律等界限,慎重处理了租赁、承包中的经济犯罪问题,注意保护了租赁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在查处企业中的经济犯罪活动时,注意保护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并结合检察业务活动,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服务。对于科技成果合法的转让或提供技术咨询而获取的报酬,予以支持保护。一方面,我们依法打击了以改革之名、行经济犯罪之实的一批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依法保护了一批有胆有识的改革者,不把他们的工作失误当犯罪处理,保护了改革者的积极性。 (赵葆德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