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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洪军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抢劫银行案 

  罪犯艾洪军、男,时年25岁,住哈市香坊区菜艺街42号,系哈尔滨市松花江家具厂工人。1988年9月下旬,艾犯为抢劫银行,购买了猎枪弹壳、引火帽和火药,在自家利用铝板非法制造了两支手枪。在试验时一支报废,一支装有五个猎枪弹壳的手枪试验成功。11月17日,艾犯分别到香坊、南岗、道外等几家银行储蓄所采点,发现,道外区南头道街中国农业银行道外办事处第八储蓄所门前是自由市场,来往行人多,便于抢钱之后趁乱逃跑,决定在此行抢、11月19日下午2时许,艾犯带着装有五发子弹的手枪和一把匕首,腰缠子弹带,并拿着装钱用的三角布兜,配戴墨镜来到了第八储蓄所,见该所内只有3名女工作人员,没有顾客,便到门外观警情况,在确认无人出入该所后即进入该所,掏出手枪,闯入营业室,双手握枪对准三名女储蓄员威胁她们把钱拿出,就在艾犯往抽屉里看之机,该所所长杜晓春猛扑上去,与艾犯搏斗。储蓄员张国珍、王峰也冲上去,死死地抓住了艾犯。穷凶极恶的艾洪军扣动了枪机,但由于三人已将其拽住,只将营业室的窗户玻璃打碎,杜、张二人的颈部和手腕被枪药喷伤。击发后,手枪被震断,四发子弹掉在地上,艾犯掏出了匕首。此时王峰跑出门外呼救,正在外边卖奖券的本所男职工王会纯、阎文广闻声冲进屋内,王会纯将匕首夺下,5人一同将艾洪军捕获。
    哈尔滨市市级人民法院于12月8日公开审理此案,认定艾洪军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艾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艾洪军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抢劫银行,犯罪气焰极为嚣张,社会危害极大,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于12月2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了艾洪军的死刑。哈市中院于12月24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