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君显特大贪污案
罪犯朱君显,男,时年56岁,系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西十二道街办事处太阳岛分理处副主任。
1986年6月问,朱君显在向西十二道街办事处上划上年度“代收”、“代付”余额过程中,由于该办事处复核员对此项业务不熟悉,三次将524 131.36元款额错误地划回分理处。朱君显见三次上划此款,又三次被划回,认为有机可乘,便产生非法占有之念,于6月30日私自将此款收在“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内,伺机贪污。同年7月3日,朱君显在交换帐目时,发现记帐员把太阳岛工疗服务队的1428.81元税款做了重复记帐。朱既未声张,也没改正,而将多出来的一笔也收到了“待清算票据款项”科目内。7月12日,朱君显将这两笔计525 560.17元转入“同城来帐”科目内,故意造成错帐假象。当月23日朱君显又制作了红字“转帐收入传票”,冲销了“同城来帐”科目的“错帐”。随后以“不要利息,每月收取借款额的1%现金”作为还本条件,借给承包哈市太阳岛风景区旅游社的梁兴滨225 560.17元借给承包哈市隆华副食品商店的朱宝文30万元,将这52.4万余元的巨款窃为已有。至当年12月案发时,朱君显共收回二借款人还本现金1.8万元,被其挥霍。案发后,追缴现金和物品折价449 487.51万元,尚有7 6072.66元无法收回。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11日依法公开审理此案,认定朱君显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法院二审认为:朱君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制造错帐、伪造凭证等手段,将银行资金冲出借给他人,索取现金进行挥霍,确属非法据为已有,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8月17日核准了省法院的二审裁定,并下达了对朱君显的执行死刑命令。这个特大贪污犯被依法处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