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楼堂馆所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
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8年12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
《通知》说,依照国务院《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楼堂馆所的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其它银行不得办理楼堂馆所项目资金拨付。尚未按此办理的项目,要先停缓下来,进行清理;并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经各级计(经)委审查同意,将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后,方可继续动工建设。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必须正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除对纳入国家计划的涉外旅游宾馆等经营性项目金融部门可发放贷款外,对其他非经营性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不安排贷款。凡用自筹资金建设楼堂馆所项目的,必须严格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存足半年”的原则。对已确定停缓建的楼堂馆所项目,各级建设银行要立即停止拨款。 (江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