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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米(水稻)实行统管办法 

  国务院国发(1988)6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明确从1988年秋季开始,大米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国家对省间“议转平”大米调拨实行指令性计划,并规定合理的价格,调出地区必须保证完成。对北京、天津、上海、广东、福建省(市)需要调入的议价大米,由主产省组织批发市场和交易会进行,调入地区不得自行派采购员到产地抢购。黑龙江省政府规定,水稻、大米从10月1日起,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插手经营。 (张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