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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提出《关于扩大省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摘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省教委对省属高等学校计划管理和扩大办学自主权提出具体意见:
    一、高等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学校自身具有的条件与能力,主动调整和完善专业结构确定招生计划。1.学校有权在现有专业的基础上,拓宽专业培养口径,调整专业服务方向,扩大专业服务范围,调整课程设置;2.学校有权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的结果,提出设置新专业;3.学校有权在现有本科专业中,举办专科班,招收专科学生;4.学校有权根据人才需求情况,按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提出国家任务、委托培养、自费招生计划,确定各专业的招生数量,提出学生来源计划。
    二、高等学校有权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和招收委托生。1.学校有权依据国家有关本科专业设置的暂行规定,与各地区、部门、用人单位联合办专业、系和专门学院;按国家的有关招生考试规定,招收用人部门和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对国家和地方急需的专业和委托计划,省教委优先予以审批和申报;2.积极提倡和鼓励高等学校校际之间的联合办学。可以联合办专业,可以联合招生;3.学校有权集资办学;4.学校有权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联合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联合建立国家和地方急需的实验室,以减少浪费,提高效益。
    三、高等学校有权发挥教育多功能作用,建立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办学体制。1.学校有权自主决定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班、岗位培训班、继续教育的进修班等非学历教育,2.学校举办各种非学历教育计划可报省教委计划统计处备案,纳入高校非学历教育计划。由学校统一发给“结业证明”,证明所学课程名称和学习成绩,建立业务档案,对学生成绩及证书发放加强管理。
    四、加强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改革管理方式,促进我省高教事业发展。1.省教育委员会要改革管理高等学校的方式和方法,把目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行微观过程管理,转变为运用立法和经济间接控制、政策引导以及必要的行政干预,进行宏观控制,实行目标管理;2.为确保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按国家的规定,各高等学校一切学历教育计划,经过对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的论证,征得各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教委,纳入国家计划。学生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入学资格;只有纳入计划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方可颁发毕业证书。非国家计划内的学生,均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证书。
    五、严格计划管理。杜绝办学上的不正之风。省教育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办学具有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权。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办学,乱办班、滥发文凭或冲击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差的学校,省教育委员会将视具体情况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或停止、撤销某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一经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当事者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上述规定,部委院校征得主管部委同意,可以参照施行。 (王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