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委决定在全省高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委关于贯彻《决定》的决议的要求,省教委提出了《关于在高等学校中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意见》,并制定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负责制试行条例》(讨论稿),准备在3年内全省高校全部实行校长负责制。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教育体制改革《决定》,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推进我省高教改革和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人才。2.实行步骤:实行校长负责制的时间,省、市属学校分别由省、市委确定。中央部委院校由主管部委确定。省、市属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安排是:在已有5所院校实行的基础上,1988年实行5所,1989年实行10所,1990年实行7所。3.实行条件:有一个健全、团结的领导班子。配备好校长和党委书记。校长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懂得教育规律,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党委书记应该具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懂得教育规律,能正确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善于作思想政治工作。4.审批程序:凡条件成熟,各项筹备工作就绪的学校即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部委学校报主管部委审批,市属学校报市委审批,抄报省委、省教委备案;省属学校报省教委,经征求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及省直有关厅局意见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几点要求:已经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要总结经验教训,适应新形势变化,逐步完善这一体制。尚未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要搞好党政分工,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改善党的领导,加强行政职能部门,创造条件向校长负责制过渡。 (王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