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修改稿)
根据国家教委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要在实施中逐步充实、完善、提高的要求,结合我省前一段实施的情况,将《黑龙江省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基本要求》进行了修改,同时对实施的规划及步骤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基本要求》是在目前已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在一定时间内经过不断充实提高后应达到的标准。各地要按照这个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修订规划。全省计划1992年达到《基本要求》,具体步骤是:经济发达,教育基础好的地区和单位1989年达到;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和单位1990年达到;经济教育基础一般的地区和单位1991年达到;经济不发达,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和单位1992年达到。
已达到《基本要求》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开展规范化小学建设,不断提高初等教育水平。
按照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农村以乡(镇)、城市以区、企业以厂(场)矿为单位的要求,已达到《基本要求》的由实施单位报上级部门检查认定,对已确认达到《基本要求》的单位,由县(市)报行署(市)备案,企业由管理局报总局备案;县(市)、企业管理局已达到《基本要求》的报省备案。
一、办学条件
1.学校网点布局合理,便于儿童就近入学。 (原则上低学年学生上学路程最远不超过1公里,高年级学生上学路程不超过2公里)。
2.学校实现“一无两有” (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室符合卫生要求,符合教学采光标准,有取暖设备。城市市区、县镇每班学生最多不超过56人,农村小学班额最多不超过50人,最少不少于20人,不足20人的实行复式教学。
3.学校有坚固、够用、适合学生特点的厕所。
4.学校有必要的教学设备,有适量少儿读物及教师用书。
二、教育经费
5.学校有基本够用的教育经费,地方政府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学校的正常经费在每生全年不低于30元(包括预算外收入用于公用经费不足)的基础上,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和物价指数的调整要逐年有所增加。
6.保证民办教师工资当年兑现,工资额大体上相当于公办教师的工资标准。
三、师资队伍
7.按编制配齐教师,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合计达70%以上。
8.中师毕业生全部分配到小学任教,从现在开始,充实到小学的公民办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有稳定教师队伍的政策和措施,不得抽调小学骨干教师到中学任教或改行做其他工作。
9.有提高教师文化水平、业务能力的规划和措施,有一定数量的教师进修经费。
四、教育教学
10.认真执行国家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教学计划,开全学科、上满学时。在贫困边远和居住分散的村小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课程门类、适当调整教学要求。
11.初等义务教育“四率”标准
入学率:除因生理障碍失去学习能力者外,全部适龄儿童应及时入学,入学率至少在97%以上;
巩固率:在校生年巩固率城乡达到97%以上;
毕业率:语文、数学两科均及格,城区、县城达90%以上,县镇农村达到80%以上,
普及率:12至15周岁的少年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普及率在97%以上;
12.对年龄在13至15周岁的少年,凡具备学习能力但未受完小学三年(五年制小学)或四年(六年制小学)教育的,都必须进行扫盲教育,并达到脱盲标准。
五、组织领导
13.市(行署)、县(区)、乡(镇),企业单位的铁路局、铁路分局、农场总局、农管局、农场、森工总局、林管局、林业局、东蒙煤炭总公司、矿务局、煤矿,有实施初等义务教育规划和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保证初等义务教育的实施。
14.建立各级实施初等义务教育领导小组,分工具体、职责明确,实行岗位责任制,将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