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决定实行教育督导制度
1988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教委、编委和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建立教育督导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在县教育行政部门内建立专门的教育督导机构,各级督导机构做为行政职能部门对所属教育事业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监督、评估、帮助和指导。为保证督导工作任务的完成,《通知》规定,配备督学人员必须坚持干部的“四化”标准,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育规律,有较丰富的教育工作经验和一定的领导管理能力和文字能力。同时还对督学人员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毕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