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物商店建立四个分店
黑龙江省文物管理委员会1988年第87号和第98号文件决定,成立黑龙江省文物商店黑河文物分店、伊春文物分店、牡丹江文物分店,佳木斯文物分店。分店是地方文物机构,应在文化(文物)部门领导和省文物商店指导下,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分店为事业单位,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编制、经费自行解决。其首要任务是管理好辖区内的文物市场,为当地和上级文博单位提供藏品,收购文物,经营文物及文物复仿制品、各种工艺美术品、首饰和文化用品。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从事上述兼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黑河文物分店已经正式营业,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其余3个分店正在筹备中。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