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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制定《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守则》

1989年1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廉洁守则》。这个《守则》有以下八条:
    1.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不畏权势,不徇私情。
    2.严守职业纪律,不准接礼受贿,不准泄露案情,不准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宴请,不准在发案单位廉价购买物品、享受福利待遇或谋取其它好处,不准擅自处理、动用赃款赃物或购买赃物,不准超职权替人讨债分成,不准帮助亲友走后门干扰办案,不准以权势压人。
    3.认真遵守枪支、械具、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不准酗酒和着装在饭店饮酒。
    4.带头维护社会的正常治安秩序,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在机关打麻将,不准看不健康的录相与书刊,不准去营业性舞厅跳舞。
    5.认真遵守、维护党和国家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谋取非法收入。
    6.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馈赠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礼品,不准借办案、开会、学习之机绕道游山玩水。
    7.严格执行人事工作制度和规定,不准在用人方面搞不正之风,提拔使用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领导干部不得将直系亲属安排在本单位内工作,已经安排的必须调开。
    8.各级领导干部要严以律己,带头遵守本《守则》,做廉政建设的模范。(杜锡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