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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
    ——1990年3月4日在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唐兰亭
    1989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省委六届四次全会和省七届二次人代会关于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精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共受理各类案件152389件,比上年上升34.8%;共审结153016件(含上年旧存),上升37.4%。
    (一)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出发,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受理一审刑事案件15624件,比上年上升21.8%;审结15598件,上升21.8%。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人犯16552人,上升23.8%。各级法院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对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等多发性犯罪和团伙犯、流窜犯进行了五次集中打击,并在一些地区开展了对盗窃耕畜、破坏电力通讯设备、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的专项斗争。共召开宣判大会1159次,宣判案件4694件、人犯8849人。
    依法严厉打击了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受理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2311件,比上年上升35.6%;审结2289件,上升32.6%。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有罪人犯2576人,上升28.2%。
    (二)运用法律手段调解经济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受理一审经济纠纷案件29842件,比上年上升69%,上升幅度高于全国28.9个百分点;审结29839件,上升72.8%。诉讼标的金额达8.9亿元。其中,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518件,上升4倍,回收了逾期贷款1.1亿元,使呆滞资金得以合理使用,投入有效运行;审理购销合同纠纷案件10259件,上升57.3%,依法收回货款4.3亿元,促进了对流通领域混乱秩序的治理;审理农村承包、企业承包和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179件,上升93.3%,维护了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企业经营责任制。
    (三)审理大量民事案件,依法保护了人民民主权利和各项合法权益。受理一审民事案件96252件,比上年上升31.1%;审结96841件(含旧存),上升33.8%,收、结案上升幅度分别高于全国6.9和6.2个百分点。在审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57870件,债务案件25067件,赔偿案件7111件。这三类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3.6%。由于认真贯彻民法通则,改进审判方式、方法,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了民事违法行为,对于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安定团结,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四)努力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为实施行政诉讼法作准备。受理一审行政案件430件,比上年上升39.2%;审结437件(含旧存),上升53.3%。其中,维持行政机关裁决的167件,变更或撤销的97件,当事人撤诉的56件。既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诉讼法颁布后,认真抓了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举办了2期培训班,把全省320名行政审判人员轮训了一遍;加速了行政审判机构建设,已有150多个中、基层法院建立了行政审判庭;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行政诉讼法;在两个中级法院进行了试点,为199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行政诉讼法摸索了一些经验。
    (五)加强告诉申诉工作,切实搞好审判监督。受理告诉申诉和非诉来信来访26万多件次,比上年下降7%。其中,处理各类告诉信访12.5万件次,申诉信访1.9万件次。加强了立案审查工作,认真解决“打官司”难问题,保障了公民、法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3229件,维持原判的1932件,改判的670件,使错判案件得到纠正,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根据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1990年全省法院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把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到各项审判工作中去。要从保障社会稳定这个大局出发开展各项审判工作。
    第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
    第三,坚持严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李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