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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全面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

  为了贯彻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改善民事执法活动,1989年,全省法院全面推行当事人举证制度。
    5月下旬,省法院在庆安县召开“全省推行举证制度现场会”,交流了绥化地区中院、庆安、兰西等法院开展这项工作的经验,并进行了庭审观摩。
    在试点和各地普遍试行的基础上,省法院又于8月下旬在密山市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和推广绥化地区、佳木斯市、哈尔滨市等中院推行举证制度的经验和做法,统一了认识,明确了要求,使这项工作在全省全面展开。
    由于推行举证制度,改善了民事执法活动,提高了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1989年,全省民事案件质量好于往年,民事审判工作由往年的“三多”(即收案多、结案多、未结案多)变为“两多一少”(即收案多、结案多、未结案少)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