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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海、李文举杀害民警案

  李景海,男,23岁,原系哈尔滨市自来水公司供水七厂工人。李文举,男,28岁,无职业。二犯系叔侄关系(李文举为李景海之叔)。
    1989年6月8日深夜,李景海、李文举窜至道外区东莱街孙某家中,李景海用刀威逼孙某,抢去人民币1000元。1989年6月至9月间,二犯以撬门压锁等手段,在南岗、道里、道外区共同盗窃4起,盗得现金、赃物折价总计人民币3700余元;其中李文举单独盗窃2起,盗得赃物合计人民币200余元。
    1989年9月8日中午,李景海、李文举携带尖刀、铁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三姓五道街居民李某家,盗走“航空牌”密码皮箱一个,理发用的吹风机和旅行兜等物品。随后,李景海、李文举又窜至哈尔滨市太平区向阳街69号居民区附近,被太平区公安分局大有坊派出所民警郭铁军发现并对其进行盘查。在盘查中,李景海、李文举答不出其所盗物品的名称,郭便责令二犯去公安派出所进行审查。途中,李景海先搂住郭,用尖刀猛刺郭腹部三刀,李文举上前协助李景海将郭按倒在地,并用木棒猛击郭头部两下,然后用双手按住郭,李景海又用刀连刺郭的腹、面、眼部位各一刀,其中一刀将郭的右眼球刺出,一刀刺入郭的左眼角眉骨中,由于刀刃刺入较深,刀柄被拽掉。此时,郭警告停止行凶,李景海、李文举仍不罢休,李文举继续按住郭,李景海又将郭身带的水果刀夺下,照郭的腹部连刺两刀后与李文举逃跑。郭铁军被刺致肺、肝、胃和胰腺重伤,右眼球摘除。
    李景海逃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李文举于次日深夜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捕获。
    1989年9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景海、李文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景海、李文举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6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对李景海、李文举判处死刑的刑事判决。同年9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李景海、李文举执行枪决。(李 哲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