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燕贪污、受贿、行贿案
曾小燕,女,54岁,原系黑龙江省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商业批发站农药化肥公司业务主任。
1983年3月至1986年6月,曾小燕在牡丹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商业批发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贪污人民币238686.59元。此期间,曾小燕在销售化肥农药过程中,两次接受贿赂款人民币2200元。1986年10月,曾小燕还向查其帐目的黄某行贿4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缴。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1988年7月6日依法认定曾小燕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小燕服判,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曾小燕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兼犯受贿、行贿罪,应予严惩。但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及全部赃款去向,可从轻处罚,依法核准了这一刑事判决。(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