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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文彬受贿案

  关文彬,男,59岁,1947年参加革命工作,原系大庆石油化工总厂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大庆石油化工总厂老年人服务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副厅级)。
    1988年5月初,关文彬利用曾担任过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副厂长职务的作用和影响,为王立中、李学兰(均另案处理)从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服务公司批出200吨化工原料——苯(每吨价格2000元),王、李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卖出。王、李非法获利后,于同年6月给关人民币2万元。
    1988年6月,经关联系,河南省开封市华中物资调剂积压商品批发站经理毛某和业务员杨某以每吨9000元的价格从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劳动服务公司购出化工原料——高压聚乙烯30吨,毛、杨将这30吨高压聚乙烯以每吨9350元的价格卖出后,给关人民币2500元。
    1988年7月,关帮助河南省郑州市老鸭陈农工商经销公司副总经理秦某从大庆兴盛股份有限公司以每吨440元的价格购出石油焦115吨,秦给关人民币1000元。
    1988年8月,关为大庆市萨尔图区新宝饮料厂联系批出石油焦500吨,收受此事中间人齐某给其人民币3500元。
    以上四笔,关共收受贿赂款计人民币2.7万元。案发前,关投案自首,将赃款全部退回。
    1989年9月12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关文彬虽收受贿赂款数额巨大,但在案发前能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并退回全部赃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有关规定,认定关文彬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关服判,不上诉。(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