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臣破坏电力设备案
刘国臣,男,55岁,无职业。刘犯曾于1960年至1981年间,因犯盗窃罪、脱逃罪、奸淫幼女罪先后四次分别被密山县人民法院、牡丹江市人民法院、牡丹江地区人保部和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刘劳改释放后,恶习不改,自1988年11月至1989年3月间,勾结毛德坤、毛德春、吴志海(均被判刑)等人趁大庆电业局让龙输电线路维修之机,偷割110千伏高压线,共作案10起,割电铝铰线3220米,价值人民币3.8692万元,使大庆电业局龙让线造成严重损失,延误了维修工期,严重影响了正常送电,危害了公共安全。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5日依法判处刘国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9年12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原判。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枪决了刘犯。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