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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推进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类企业间的生产要素流动,重点是企业间生产要素的整体流动。凡属单要素和涉外的生产要素流动,一律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企业内部生产要素的流动,由企业自主决定。
    3.实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要坚持以调整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为方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充分挖掘现存生产要素的潜力,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更有效地发展社会生产力。
    4.企业的生产要素包括有形要素和无形要素两类,主要有人员、资金、土地、固定资产、物资、技术、信息和管理等。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是生产要素按照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内在要求在企业间的转移,并实现其合理配置。
    5.实行企业生产要素流动,可采取多种形式,主要有租赁、拍卖、兼并、参股、人才交流、技术扩散、组建企业集团及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等。整体流动的重要形式是兼并、拍卖和组建企业集团。其方法允许以出资方式购买;以承担债务方式获取;以参股和企业集团方式组合。
    6.企业间生产要素流动,必须坚持“自愿协商、等价交换、公开竞争、利益兼顾、流向合理、依法进行”的原则。
    二、程序
    7.提出申请。企业间生产要素整体流动,首先要在优选对象的基础上,由双方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双方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后,正式提出申请。
    8.资产清理。由政府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税务、审计、银行、企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参加的资产评估小组,清查资产、债权、债务。
    9.确定价值。经双方协商后,可按重置成本法或市场法、收入法测算资产转让底价。
    10.签约审批。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主持,双方法人代表签订协议或合同,报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法律程序。
    11.产权交接。在产权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协议或合同办理接交手续。
    12.注册登记。主体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银行、保险公司、财政、税务、计划、劳动、物资及企业的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变更事宜。
    三、政策
    13.企业间生产要素流动,可以突破“三不变”(企业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所有制形式)界限,可以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
    要根据产业政策,积极推进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流动。
    14.企业生产要素整体流动,需由资产所有者决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决定,集体企业一般由本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定;股份制企业由股东代表会议或董事会决定。
    15.企业重新组合后,要依据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和处理权确定企业的经济性质;依据主体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确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重新划定企业类型。
    16.企业间不同所有制身分的职工流动后,职工享有《企业法》中规定的各种权利、义务,主人翁地位不变,职工原身分不变,劳动保险待遇不变。接收单位有权重新分配其工作,并积极推行优化劳动组合,实行全员合同化管理。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当前主要由企业内部消化。
    17.企业间职工流动后,要坚持“同工同酬”的原则,一般都要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奖励分配办法,原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享受所在企业职工同等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工资、住房、保险、福利等方面已经形成的差别不搞一次性拉齐,也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18.解体企业原退休职工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收单位承担,职工退休费标准不能降低。一个企业有两种(全民、集体)不同身分职工的,其社会养老保险仍按原规定分别管理。
    19.企业间生产要素流动后,有关部门应予以调整劳动工资计划。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继续实行;集体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合并、联合的,可一并实行;都要重新核定工资总额、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不具备挂钩条件的,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劳动、工资计划仍按职工原身分统计和上报。
    20.企业参加生产要素流动的资金应是:现有的固定资产和物资作价;结余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资金和税后留利;企业发明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作价等。对应当交给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国家拨给有指定用途的专款,不得用于资金要素流动。
    21.全民所有制企业间资产流动,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无偿划拨或有偿转让。
    22.对兼并、拍卖、参股和联营的企业,其各项成本费开支的标准和范围,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等,应根据主体企业的性质,按国家对企业实行的财会制度处理。
    23.企业间生产要素整体流动后,要根据核算形式确定财政解缴渠道,实行统一核算的,统一上交;实行分帐管理的,分别上交。凡改变隶属关系的,可根据双方协议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财政体制基数。
    24.被兼并、拍卖的企业,清理价款后的流动资产挂帐损失和债务,应转入兼并、购买方企业,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财政、银行等部门审核后,可用除税金外的新增效益分期处理。
    25.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兼并、拍卖后,所得价款扣除陈欠税款、贷款、债务以及必要支出外的净收入,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门组织解缴国库,专款专用。被兼并方属集体企业的,其净收入按产权归属处理;企业产权归属不清的,应视同国有资产管理。
    26.有亏损退库指标的企业,被兼并、拍卖后,财政部门可按原亏损指标划转给兼并、购买方,在一定时期内,减亏可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27.企业间购买资产和物资要素的,应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也可经双方协商分期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一次交款数额不得低于出售价款30%,缓交部分应按规定付息。
    企业可用于兼并、购买其它企业的价款主要有:企业留利;保证更新改造前提下可支配的折旧费;保证大修理后节余的大修费;经批准的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发行债券、股票等筹集的资金。
    28.企业间生产要素流动后,以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的企业为纳税义务人,并按工商《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济性质和应实行的财务制度,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种、税率、纳税环节等履行纳税义务。
    29.企业被兼并后,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统一核算、各计盈亏的,原享受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时间内不变。被兼并企业缴纳陈欠税款确有困难,又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税务部门予以豁免。
    30.对经济联合组织及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实现的利润,应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根据协议规定,将分享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企业利润一并交纳所得税。全民所有制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调节税,如果企业发生亏损,应根据协议,由双方共担风险。
    31.企业向能源、交通基础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5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所得利润再投资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所得税。
    32.企业发明权、技术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知识权等流动,要合理作价,坚持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的净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并可从留给企业的净收入中提取5-10%作为奖金使用,其余要用于技术开发。
    33.在生产要素流动中,凡属企业的陈欠贷款一律由接收企业承担,并重新立据,定出还贷计划。对原有逾期贷款按计划归还的,可不加收利息。有抵押贷款的企业,在没还清贷款前,与银行的抵押关系不能解除。
    34.实行生产要素整体流动后,原则上只允许有一个存贷款帐户,如有特殊需要,经银行批准,可暂保留原户头,办理购销的转帐结算业务,一般不再办理工资和现金收支业务。
    35.企业生产要素整体流动后,原有的技术改造贷款,银行可随项目跟踪贷款。主体企业的信贷类别,一年内不予改变;超过一年重新评估划类,并按新类型安排流动资金贷款。
    36.企业生产要素整体流动后,企业的物资分配供应,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和分配原则执行。原享有的国拨统配维修物资和煤炭基数,随企业划转到新的主管部门}产品用料,凡承担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的,按产品产量核拨统配物资;技改用料,属国家下达的非中央直属直供项目,按当年物资计划分配水平安排,省下达的地方技改项目,按当年技改物资分配范围进行安排;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国家物资分配水平进行安排;列入地方重点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物力给予重点照顾。跨省际间的物资协作,按《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7.生产要素向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行业和石化、建材等支柱行业流动的,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优先扶持;属于“383工程”优质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和重点支持的产品,采取“六优先”的扶持政策,即按生产计划优先提供原材料、煤炭、电力;优先安排交通运输、信贷;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费用。
    38.企业间生产要素整体流动后,原有的外贸经营权可继续有效。对苏边贸的企业,进口省内紧缺物资,解决进口替代的商品,经省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省内外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另加外汇额度的办法销售,所得外汇额度,全部留给企业使用。
    39.企业被兼并、拍卖后,如生产经营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原厂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
    40.对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
    41.建立生产要素流动的约束机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行业的情况,逐步制定和完善资产利用指标,并纳入企业考核的内容。对限期达不到标准的企业,行政部门要进行干预,各经济杠杆部门和能源、物资、运输部门要实行紧缩和限制政策,对重大责任者要追究责任。
    四、组织领导
    42.强化政府宏观导向作用。政府各部门要发挥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的职能作用,推进和支持企业间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强分类指导,并依据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原则和倾斜政策,实行定向引导。
    企业间生产要素流动的具体组织指导,由各级计(经)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由各级体改委负责。
    43.在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中,要实行国家所有权和政府调控权分开,建立相对独立的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把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殖落到实处。
    44.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执法,完善法律程序,落实《企业法》等各种经济法规,逐步使生产要素流动规范化、法制化。
    45.生产要素流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积极、稳妥、可行、有效”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因地制宜,因厂制宜,不搞一刀切。
    46.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按照“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劳务、资金、生产资料、房地产和科技等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网络型要素市场。要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按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经办企业的产权交易业务。
    47.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监督协议的实施。在执行中遇到新的问题,要组织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政策有变化,也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同时,要加强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48.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和违约时,属于管理问题,应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属于经济合同方面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五、附则
    49.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规定和办法。
    5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