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调整鸡西试验区有关政策
1988年10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印发关于“给予鸡西矿区发展试验区的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的通知》,经过半年来的实践,共有17条政策得到了贯彻落实,对于促进试验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发挥资源优势,加速矿区经济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省委常委第五十四次会议精神,现对鸡西矿区试验区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放宽金融政策方面,原规定“在砍块指标范围内,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发放,各金融机构可自主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多存多放,多收多贷”;“允许鸡西市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企业存款和企业大额存款的利率,可在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幅度内浮动”;“允许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随行就市”。改为:
(一)省对鸡西市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核批信贷计划时,可予以适当照顾。
(二)省对鸡西市各金融机构,在确定贷款最高限额时,可给予适当照顾。在总额控制不突破的前提下,工业、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互相串用,年末归位。
(三)鸡西市各银行机构存款利率,均按国务院1989年2月1日公布的全国统一利率政策和标准执行。为了支持矿区发展试验区的改革和建设,允许鸡西市大中型企业在国家批准的计划额度内,发行短期融资券和搞内部集资,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利率可在同档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40%;允许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超过50%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二、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方面,原规定“在基本建设项目上,对于资金可以自行筹集,生产条件可自行配套,燃料、原料、动力可自行平衡的生产性项目,鸡西市的审批权限可以扩大到30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审批权可以扩大到1000万元以下;在技术改造项目上,可以将立项审批权限扩大到3000万元。与此同时,将以上这些项目的扩初设计审批权放给鸡西市。”现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使放权改革与全省产业政策和产业调整协调一致,在审批前,应征得省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意见。关于年度计划,应与计划部门衔接后下达。凡属新开工项目,按照国清字(1989)1号、计投资(1989)6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的开工审批,一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和地方的小型和限额以上项目,凡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的其他审批程序仍按原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技术引进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计技改(1989)140号《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的规定,从1989年起由省计委审定批准。对1988年市已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计委负责与海关、税务部门协调,组织兑现。
三、在工效挂钩方面,原规定“省对鸡西市实行工资总额同综合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从1989年起,省对鸡西市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改为全市工资总额的增长同本市综合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挂钩浮动办法,省只控制浮动比例(综合经济指标当年增长1%,工资总额可增长0.8%)”改为:按省企业工资改革办、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计委黑财综字(1989)101号《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鸡西市如具备实行总挂钩条件,由市提出总挂钩方案,报省审批。全市不具备总挂钩条件,企业实行单挂的,可在省政府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由市审批,报省备案。
四、在煤炭运输方面,原规定“把发运地方煤炭铁路运输车皮计划审批权下放给鸡西市,由市统一平衡,自行调节使用”改为:按省计委黑计生字(1989)434号《关于鸡西地区地方煤炭铁路运输计划实行砍块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除上述四条外,关于地煤实行综合价和养路费留成两项政策,待进一步协调后再定。其他权限和政策仍按黑办发[1988]21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