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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调整齐齐哈尔经济开发区有关政策

1988年8月,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齐齐哈尔经济开发区的通知》,给予齐齐哈尔市8个方面46条经济管理权限和政策。经过9个月的实践,已有40条得到了贯彻落实,对促进齐齐哈尔市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省委常委第五十四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和开发区建设的需要,现对齐齐哈尔开发区的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在银行信贷计划方面,原规定“市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公司的信贷计划,在省批准的砍块指标范围内(建行砍块基数一定3年不变),可多存多放、多收多放,报省备案,还可超规模发放贷款”改为:“省对齐齐哈尔市各专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核批信贷计划时,可予以适当照顾。”
    二、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方面,原规定“市各专业银行在批准的信贷总规模内,可自主安排工业贷款、商业贷款计划,有资金来源的,还可安排用流动资金解决发展生产的专项贷款”改为:“在确定贷款最高限额时可给予适当照顾,在总额不突破的前提下,齐齐哈尔市的工业、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互相串用,年末归位。”
    三、在存贷款利率管理方面,原规定“齐市各家银行吸收的城乡储蓄、企业存款和企业定期存款的利率,可享受省级管理权限,在规定的幅度内自主浮动;各专业银行在砍块批准的指标内,可发行各种形式的金融债券,用此资金发放特种贷款的利率,允许高来高走,浮动幅度在20%左右;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存款、贷款利率可随行就市,由供贷双方议定”改为:“各银行机构存贷款利率,均按照国务院1989年2月1日公布的全国统一利率政策和标准执行。为了支持开发区的改革和建设,允许齐齐哈尔市大中型企业在国家批准的计划额度内,发行短期融资券和搞内部集资,以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利率可在同档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上浮40%;允许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超过50%报省人民银行批准。”
    四、在试办融资中心方面,原规定“允许人民银行试办融资中心,开办证券买卖转让业务”。根据国务院[1988]66号《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中“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以及今年全国银行行长会议提出“要撤销一切融资中心”的精神,这条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五、在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方面,原规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上,对于资金自行筹集,生产条件自行配套,燃料、原料、动力可自行平衡的生产性建设项目,齐市可行使30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对原料生产建设项目,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使放权改革同全省产业政策和产业调整协调一致,在审批前,应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意见。关于年度计划,应与计划部门衔接后下达。凡属新开工项目,按照国清字[1989]1号、计投资[1989]6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的开工审批,一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和地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凡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要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的其他审批程序,仍按原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技术引进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计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计技改[1989]140号《关于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减免税实行按指令性计划办理的通知》的规定,从1989年起由省计委审定批准。对1988年市已批准的技术引进项目,由省计委负责与海关、税务部门协调,组织兑现。
    六、在扩大物资管理权方面,对原规定“将下放到齐市的省属企业和所有市属企业的分配物资,从1989年起划转给齐市(生产国家指令性产品的企业所需统配物资由中央直供除外),由市统一组织供应”的问题,仍继续执行,请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齐市协商确定划转基数,到省物资局办理划转手续。除上述6条外,其他权限和政策,仍按黑办发[1988]13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