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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包干责任制

  经省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89年对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实行包干责任制。这一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做法是:
    1.包干的对象是省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对省粮食局实行收购资金包干,地、市、县农行和工商行对同级粮食部门包干;同时省政府对各地、市、县政府实行粮食收购资金责任包干。包干的范围主要是国家合同定购及“议转平”粮食收购所需资金。
    2.粮食收购贷款包干最高限额的确定,是以上年底和本年3月末的粮食贷款最高占用额为基数,加减当年粮食提价和合同内、收购粮比上年增加(或减少)两项新因素,分别确定行政年度和粮食年度包干最高限额。
    3.分清在收购资金筹集和使用中各有关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并以责任状的形式加以明确:粮食部门必须抓紧粮食调销,及时清理回收结算拖欠,并按规定完成“三清”任务;对收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在收购中要坚持先合同内、后议价的原则。如不按上述要求办事,出现向农民“打白条”问题,由粮食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对应拨给粮食企业的加价款、提价补贴和亏损退库,必须按粮食收购进度及时下拨。农业银行必须把粮食收购贷款下降占用部分及时组织归位,全部用于收购,不得挪用;新增存款应用于粮食收购部分,必须用足,在包干期内随着粮食收购进度保证包干限额内的资金及时供应。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年度内归还的临时借款,在收购季节要及时再贷给专业银行,用于粮食收购,对专业银行包干限额内的资金不足,要增加临时借款给予支持,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疏通结算环节,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正常进行。各级政府要组织对包干办法的实施,加强协调、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王慕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