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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为了促进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平抑市场价格,省财政厅、物价局于1989年7月21日联合发出通知,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来源
    1.从省管价格的主要产品调、定价格收入中按10-20%比例提取价格调节基金。
    2.从省管计划外产品加价销售的净增收部分,即计划产品加价收入扣除使用计划外原料、燃料、动力等加大企业生产成本因素以后的增收部分中,提取10-30%,作为价格调节基金。
    3.从省物价局上缴财政的违价罚没款中提取一部分。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1.人民生活必需的工业消费品,价格不能调整时的生产企业亏损补贴。
    2.为了稳定市场物价,新增加的临时性的价格补贴。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
    1.在产品调、定价中提取的价格调节基金,从产品调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价格调节基金,由企业按月上缴省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提取比例由省物价局同省财政厅根据企业效益情况确定。
    2.省管的计划外产品加价销售净增收的部分,由省物价局同省财政厅商定提取比例,销售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价格调节基金,并按下列办法上缴省财政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一次性销售的,按次上缴;经常性销售的,按月上缴。
    3.价格调节基金提取时间暂定为一年,一年以后是否继续提取由省物价局与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另行确定。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财务处理
    企业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列企业“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支出”明细科目。
    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后,牡丹江、齐齐哈尔市、大庆等地相继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刘松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