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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换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开展了对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重新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一是通过登记和换照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并查处违法,保护合法,规范它们的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二是结合登记换照整顿流通秩序。重点整顿批发企业,解决流通领域中层层加价、中间盘剥、渠道混乱的现象。凡不具备批发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凡国家明,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事批发经营的,不予核准;国家允许搞的,要按规定审查、核准。三是结合登记换照进一步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登记换照后,使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档案完备齐全,具有法律效力,达到规定标准。截止1989年底,全省已对8万余户国营、集体企业,1157户私营企业和32.8万户个体工商户,进行了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赵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