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农机管理费的收缴办法
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机管理费收缴管理办法》已于1989年11月下发全省各地。这个办法规定将农机作业六项成本中的管理费,提取50%上缴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其收缴范围是:凡是市、县、乡(镇)农机部门负责管理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人经营的拖拉机、柴油机、农用柴油汽车、联合收割机、机动船等均属缴纳农机管理费的对象。为了方便准确地进行核算,实行以油耗计算工作量的方法,就是每耗柴油1公斤相当于1标准亩,这种办法简便适用易行,节省了大量的统计工作。而且随卖油随收取,适应有机户的承受能力。这个农机管理费收缴管理办法,理顺了各方面的关系,统一了收缴标准,明确了支出项目,收费工作走向了规范化、标准化。 (赵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