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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法规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保证我省水运经济的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水运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通道和枢纽作用,以法规范全社会的行为,使全省航运进一步走上依法理政的道路,1989年,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代省政府起草了《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港口管理办法》。其中《黑龙江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9年4月11日以邵奇惠省长四号令发布实施。《黑龙江省港口管理办法》已在征求全省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年内完成了修订工作,呈报省政府待批。1989年7月11日,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航运管理局会同省计委、体改委、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治理整顿我省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通知》。此外,省航运主管部门还主持制订了《苏联船舶航行松花江水域管理规定》、《对苏开放港口管理规定》;向航运企业发布了《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行政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 (于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