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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高校调整党委成员结构,建立与健全党委和行政的正常工作制度 

  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在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已试行校长负责制的院校,可以继续探索和积累经验,没有试行的不再扩大试点。不论实行那种领导体制,党委都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全面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同时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负责地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根据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中共黑龙江省高校工委提出调整高校党委成员结构,建立与健全党委和行政的正常工作制度的意见。
    截止1989年底,我省已有17所高校试行校长负责制,有的学校校长不参加党委或参加人数较少,为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委成员中行政交叉职数一般交叉2职,各高校党员校长符合党委委员和副书记条件的,应经党内选举参加党委并兼任党委副书记。
    高等学校党委对学校实行政治领导,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院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工作,对学校的重大问题,属于教学、科研和行政方面的工作,由校长广泛征求意见,经校务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由校长组织实施。试行校长负责制的院校,党委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凡属教学、科研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征得党委同意后,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决定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中,校长要依靠党组织进行工作。更好地完成教学、科研和行政的各项任务。 (王文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