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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制定并颁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及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共4项15条,以黑教委高教字(1989) 12号文件印发给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办法》规定,优秀教学成果奖为省级和校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为我省高等学校的最高奖励;全省高校教学质量评估及奖励工作由省教委组织领导,各院校教学质量评估及奖励工作由本校具体组织领导。
    教学质量评估的项目是:教育思想和政治表现,主要考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和主动适应社会发展,进行教书育人和为人师表的表现;教学态度,主要考核完成教学任务的责任心和实际表现;教学水平,主要考核按大纲要求,处理、传授和更新知识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运用教学规律、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学生各种能力的水平;教学效果,主要看学生的学习效果,学生的自学、动手等能力和评估的综合测评结果;教学改革和研究成果,主要考核在教学、课程、专业、教材建设和教改实验方案中的阶段性或最终结果,教学法研究和教学理论研究等方面的成果及实用价值。《办法》对教学质量评估的对象,教学质量评估的方法等做了详细规定。
    《办法》对于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奖励工作也作了规定。各院校每学年可针对教师在教学思想等四大方面取得的成果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并按《办法》中规定的评选程序进行评选。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则以各院校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奖为基础,由省教委每两年评选一次。省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一、二等,获奖者均颁发荣誉证书,并按获奖等级发给相应数额奖金,一等奖获得者和国家级教学优秀奖获得者晋升一级工资,其优秀教学成果可做为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赵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