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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1989年,继续加强了卫生立法执法工作。在全省深入宣传贯彻了《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后,全省的食品卫生、药品质量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提高。1989年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黑龙江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防护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黑龙江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规定》等4部卫生法规。通过立法和法规文件的宣传贯彻,使卫生工作逐步纳入了法制轨道,推动了卫生工作的开展。
    继续加强了卫生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后,全省各行署、市、县建立了执法机构,并首批审查批准3689名传染病管理监察员。在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中,重点抓了农村县、乡、村三级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使农村食品卫生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基本解决了农村食品卫生没人管的现象。仅黑河、宁安等10个市县统计,共设立县乡村三级食品卫生监督点1100多个,食品卫生监督员2800多人。同时加强了依法监督检查,全省各地开展食品卫生检查1.43万余次,被检查单位7.3万余个,查处违法案件17597件,罚款65万多元,没收销毁有害变质食品9.8万多斤。并加强了肉食品生产加工点的整顿和畜禽肉的检疫,实行了定点屠宰和定点销售,先后重点检查了哈、齐、牡、佳等29个市、县、区和830个加工网点,取缔不合格加工厂315个。在治理整顿医药市场中,全年进行药品检查260次,违价单位3228个,查处假药案922起,罚款31200多元,没收假药4.3万多公斤,其中万元以上案件20起。在非碘盐冲击地方病病区中,先后重点查处了嫩江农场等7个单位非法购进、销售非碘盐问题,共查封了非碘盐7000多吨,保护了病区人民身体健康。 (陈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