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经省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9年6月13日以省政府第十七号令正式颁布实施。
《规定》是根据宪法第24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共20条,它进一步明确了文明单位的内涵;制定了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对如何开展创建活动、文明单位的命名、奖励、升级、复查、管理等各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是我省第一个有关文明单位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它将促使文明单位建设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意义。 (宋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