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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1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注意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把经过实践验证是正确的规定和办法,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计划生育这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省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也使计划生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条例》首先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二是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肩负的重大责任;三是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各部门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四是明确了每个公民都有实行计划生育义务和权利,并受法律保护。《条例》对生育政策进一步完善,并增加了优生优育内容;对晚婚晚育和独生子女的奖励也做了新规定。《条例》进一步严格了处罚措施。《条例》共分6章38条,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江 英 吴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