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
5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五号,发布施行《黑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城乡建设等部门职责,同时也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组织实施部门和具体负责部门,还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奖励处罚等做出了具体说明。《决定》实施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产生明显作用,收到显著效果。1.全省各地相继成立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2.健全合同制。计划生育部门与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计划生育部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一同与散在的流动人口签订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与出租、转借给流动人口居住房屋的房东和介绍流动人口到当地从事经营、劳务活动的介绍人签订包保合同。3.建立奖惩制度。对响应晚婚晚育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的,公安、工商、计划生育部门每年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仅要给予处罚,并采取取缔流动人口经营执照等措施。4.建立定期妇检制度,计划生育部门分期分批地给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避孕措施落实复查,使疾病得到及时医治,又避免了计划外怀孕和超生。 (江 英 吴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