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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检查各级政府治理“三乱”工作 

1990年11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开展检查的方案》。这个《方案》指出,坚决制止“三乱”,对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加强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三乱”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坚决制止本行政区域内“三乱”作为今冬明春执法检查的工作重点,摆上日程,认真抓好。开展检查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三乱”的决定为内容,决定中没有明确政策界限的,要按我省颁布的《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关于认真清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决议》的规定执行,做到依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将组织若干个检查团,深入部分地区和省直重点部门进行视察、检查。市县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也要成立检查团、组,运用视察、调查的形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出来的能够立即解决的“三乱”问题,要督促同级人民政府迅速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限期解决;属于上级机关解决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肖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