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步入法制化经常化轨道
1990年6月26日省政府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的原则、范围、任务、要求、协调以及奖惩都做了全面的规范。它的颁布实施,为全省开展经常性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遵照这个规定,1990年全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较之以往有了新的发展。在工作布局上,突出了重点与兼顾一般相结合。全省重点检查了《商检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草原法》、《计划生育条例》、《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各市地和省政府各部门还分别对与本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方式上,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查、抽查、联查等形式,先后深入到3000多个工矿企业、农村、学校和机关,对近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省政府还重点抽查了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鹤岗、七台河等5个市的行政执法情况。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全省各级政府注意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解决了土地、林业、商检等一批在执法工作上的争议,保证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在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同时,全省还加强了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全年总备案120件,其中向国务院备案48件,各市地和省直部门向省政府备案74件。通过备案审查,有效地制止和预防了违法行为的发生,较好地监督了各级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 (杨洪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