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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制定贯彻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的十条措施 

1990年8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的十条措施:
    一、要继续深入地学习好、领会好、贯彻好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检察工作为治整改服务的指导思想,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为我省经济稳定发展服务的意识,使检察工作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检察工作要继续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方针,要继续突出惩治贪污贿赂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两个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要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坚定检察工作要为经济发展、为治整改、为廉政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要体现出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治整改的深入,有利于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四、要处理好法律和政策之间的关系,明确严格执法与执行政策的一致性,把严格执法与正确执行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增强法律观念,又要提高政策水平,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那些钻政策空子进行经济犯罪的人,要依法追究。
    五、要处理好“坚决”与“慎重.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把反贪污贿赂斗争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严厉打击一切经济犯罪活动,又要注意把打击、保护、服务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凡因执行省委、省政府搞活经济的政策规定而出现的问题,只要不属于中饱私囊、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不予追究。
    七、对于企业经营者、承包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且是属于党政纪范围内的问题,不要当做犯罪去处理;对在改革探索中由于政策法律界限不清出现的问题,也不要作为犯罪去处理;对于在办案中拿不准的问题,要逐级请示;构成犯罪问题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快查快结,不能久拖不决;对于企业经营者、承包者有经济犯罪问题需要立案侦查的,按高检院规定,属于县级以上的干部、知名人士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向有关部门及相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报。需要逮捕的,属于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按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查决定,如有分歧意见报上级检察院决定;属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应经相应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他犯罪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要与主管部门提前打招呼,安排好替代人员,以保持生产的连续性,不使生产遭受损失。
    八、对于企业在正常的经济活动中和业务交往中的招待费用,凡属规定范围内的合理开支,检察机关不予干预。但对于那些以招待费名义中饱私囊,贪污贿赂,损公肥私,坑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的犯罪活动,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对擅自截留企业罚款或从企业罚款中提成的行为,凡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
    十、在查处企业中的税案时,要严格执行税法和省委六届六次全会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要轻易采取冻结资金、帐户及封帐的手段,以保护企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 (刘玉民 王建伟 杜锡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