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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我省哈尔滨市进行《检察官条例》试点 

为配合《公务员条例》的及时实施,探索建立和推行检察官制度的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9月决定在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嘉定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检察官条例》的试点工作。
    为搞好试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省检察院检察长贾成文同志任组长,哈尔滨市副市长范鹏绪、检察长赵国胜、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文起同志任副组长,成员有哈尔滨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杜松岩同志、市人事局局长薛恩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卫东、政治部主任奚光璋,道外区检察院检察长王发、省院政治部基层工作处处长邹和祥同志和干部处副处长章子清同志。聘请哈市市委副书记孟广遂为顾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卫东同志任主任,奚兆璋同志任副主任。
    试点工作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预计1991年底结束。试点的准备阶段从1990年9月开始,进行了试点人员的培训、干部素质情况调查,制定了试点方案。1991年2月开始进行人员三定,4月进入实施阶段。(刘玉民 王建伟 杜锡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