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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系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在此前后,全省法院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做了大量工作。共建立行政审判庭170个,配备行政审判人员476名,在各院自行组织学习提高的基础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集中举办两期培训班,分批轮训全部行政审判干部;在2个中级人民法院和22个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实施行政诉讼法试点,深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了解行政执法程序、状况,在审理行政案件方面,总结积累了经验,初步掌握了规律和特点;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治安、土地、税务、环保。城建规划等一审行政案件530件,审结506件。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维持的132件,撤销的125件,变更的20件,撤诉、移送等其他处理的229件。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