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江流氓集团案
徐长江,男,29岁,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生产资料公司工人;徐长岭,男,28岁,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麻纺厂工人;刘明延,男,37岁,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一砖厂工人;张金元,男,29岁,原系黑龙江省延寿县铅笔厂工人;金成峰,男,20岁,无职业;王忠滨,男,28岁,无职业。徐长江、徐长岭、张金元从1987年8月以来与李兴阳、于生武、李俊、赵德君、宋佰库、张宝元(以上六人均在逃)、金成峰、王忠滨、刘明延等人经常进行流氓活动,自1988年2月以来逐渐纠合成以徐长江、徐长岭、张金元为首要分子的流氓犯罪集团,经常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殴打无辜,侮辱妇女,强拿硬要,勒索钱财,非法拘禁,私设公堂,行凶伤人,在延寿县称霸一方,横行乡里,公开扰乱社会秩序,并且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盗伐林木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该流氓犯罪集团有分有合,共进行流氓犯罪39起,殴打群众66人,其中打伤59人,强行索款1.1万余元;敲诈勒索犯罪2起,殴打2人,勒索人民币5800元;非法拘禁犯罪1起,拘禁2人,强索款1500元;盗窃犯罪2起,盗得财物核款24050余元;投机倒把犯罪6起,非法倒卖木材70余立方米,非法倒卖黄柏6.42万公斤,共获利250914.55元;盗伐林木82.541立方米,除自用17.909立方米外,其余卖掉获款16550元。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27日,认定徐长江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徐长岭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张金元犯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金成峰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认定王忠滨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认定刘明延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张金元、金成峰、王忠滨服判不上诉。徐长江、徐长岭、刘明延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9月1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徐长江、徐长岭死刑,核准张金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长江、徐长岭被依法处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