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玉武、刘洪友杀人案
邵玉武,男,21岁;刘洪友,男,20岁。二犯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饶河县前哨边境工作站战士。邵玉武、刘洪友和柴忠林、薛春阳、潘国锋(柴、薛、潘已死亡)均是从农村入伍的战士,因认为将来复员回农村没有前途,自1990年4月开始,在柴、薛的组织下,5人多次预谋杀害全工作站的人员,然后去香港、台湾生活。同年6月30日晚,邵、刘等5人各持一支“五六式”冲锋枪在前哨边境工作站营区内外,开枪将指导员王文阁、排长高泽胜等17名干部、战士、家属及当地群众杀死,将战士田玉成及群众李宝祥、魏丽微等8人杀伤,其中重伤3人。在杀人过程中,邵玉武开枪杀死战士柴子双、司务长魏秀祥及9岁的儿童赵磊,并与薛春阳用石头、尖刀将战士宋明伟杀伤;刘洪友因子弹没有推上枪膛,未能开枪杀人,便用枪托拦截、殴打战士、群众,将战士田玉成头部打成轻伤,将群众李宝祥头部打成重伤,魏秀祥、王文阁被刘洪友殴打、拦截后,分别被邵玉武、柴忠林开枪杀死。邵玉武等5人杀人后逃至附近的森林中。7月3日下午5时许,邵玉武在围剿部队的围困下,开枪将薛春阳、潘国锋杀死,然后携带3支冲锋枪向围剿部队自首。7月4日夜,柴忠林被围剿部队开枪击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30日认定邵玉武、刘洪友犯杀人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邵、刘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8月13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邵玉武、刘洪友死刑。邵、刘被依法处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