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白志国杀人案 

白志国,男,36岁,原系航空航天工业部东安发动机制造厂工人,为1990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白志国与其妻吴振荣平素关系不睦,吴认为白有外遇,二人经常口角,曾去法院离婚,经调解未离。1990年4月15日晚8时许,白、吴在自家因离婚之事又发生口角,白恼怒之下,用毛巾勒吴颈部,将吴勒死后,又将吴的尸体从5楼阳台抛下,制造吴跳楼自杀的假现场。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0月12日认定白志国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白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 1月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白志国死刑。白志国被依法处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