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连江、王正彬、张志林敲诈勒索、抢劫案
刘连江,男,18岁,无职业;王正彬(曾用名王永彬),男,20岁,原系黑龙江省松花江林业管理局苇河林业局榆林林场合同制工人;张志林,男,17岁,无职业。刘连江于1990年5月的一天,给本场职工孙宝洪写恫吓信,索要人民币3万元,并威逼不送钱就杀死孙的儿子。因孙未送而未逞。刘连江、王正彬、张志林多次密谋绑架儿童勒索钱财。1990年11月3日晚7时许,三犯经密谋到榆林林杨,将看完电影的周大勇(男,12岁)、王洪涛(男,12岁)、李纯友(男,15岁)骗至榆林林场家属区东北方向的玉米地内。王正彬、张志林分别用胳膊、腰带先后将李纯友、王洪涛勒死。刘连江持刀威逼周大勇抄写了刘事先写好的勒索信,并逼周将李纯友、王洪涛左小指分别割下一节包在信中。刘连江将周骗至挖好的坑内,用木棒猛击周头部数下,将周大勇杀死。之后,刘连江将勒索信发出,威逼被害人家长将3.5万元钱在指定时间送到指定地点。当月8日晚,公安机关破获全案。
松花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1990年12月11日认定刘连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王正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张志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志林服判,不上诉。刘连江、王正彬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12月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刘连江、王正彬死刑,核准张志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刘连江、王正彬被依法处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