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铁昆、任吉祥、于国良交通肇事、杀人案
万铁昆,男,25岁;任吉祥,男,35岁;于国良,男,26岁。三犯原系哈尔滨重型机器厂工人。1990年1月25日18时许,万铁昆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载任吉祥、于国良由哈尔滨市道里区向太平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太平区南通街105路无轨电车终点站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开灯照明,将105路无轨电车司机李显刚撞倒在地,致李头部出血、昏迷。万指使任、于二人将李抬入车内,驾车一同逃离现场。路经太平区医院,行至太平区老年人医院附近时,万停车与任商量,企图把被害人扔下,任提出此处人多车多,让万再往前开,万将车开至太平区东风桥与太平桥之间的马家沟河西岸,见该处僻静无人,即停车与任、于将李显刚从车内拖出,扔在河堤附近的雪地里,然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显刚因闭合性颅脑损伤、低温致死。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3月7日,认定万铁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任吉祥、于国良犯杀人罪,判处任吉祥有期徒刑15年,判处于国良有期徒刑10年。任吉祥、于国良服判不上诉。万铁昆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21日撤销原审对于国良的处刑部分,改判于国良有期徒刑5年;驳回万铁昆的上诉,维持原审对万铁昆、任吉祥的判决,并依法核准万铁昆死刑。万铁昆被依法处决。 (李 哲 侯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