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桂超贪污案
姜桂超,男,59岁,原系黑龙江省柴河纸板厂总会计师。姜桂超自1986年1月至1989年3月,利用担任柴河纸板厂总会计师并主管财务的便利,乘本厂与柴河林业局贮木场之间的货款往来帐目混乱之机,采取欺骗手段,将本厂应付给柴河林业局贮木场的货款和其他应付款中的659338元,先后转到柴河林业局贮木场日杂商店、海林林业局威虎山宾馆、柴河镇桂云维修队和柴河镇敬老院维修队等4个单位的帐户上,然后由这些单位为姜桂超共提出现金567620元,由姜据为已有。此期间,姜桂超还与他人合谋,制造假票据,用公款核销为自己购买的照相机款2921.20元。姜桂超共贪污人民币662259.20元,实得570541.20元。案发后,姜桂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限期内坦白了全部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被全部追缴。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于1990年10月27日认定姜桂超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姜桂超服判,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姜桂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