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成根贪污案
安成根,男,31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鸡东县支行鸡林营业所会计。安成根于1988年1月的一天,带领一个自称李龙哲的人到鸡东县鸡林乡一矿出纳员尹德春家,谎称李是自己的亲属,在虎林县搞煤挣了十几万元,要求通过尹的帐户提取现金,尹表示同意。同年1月28日晚,安成根借月底结帐的机会,利用职务之便,伪造了“虎林县杨岗农机厂还鸡林一矿欠款12万元”的省辖邮划代报单和银行信汇凭证各一张,并加盖了本所省辖联行印鉴。1988年2月2日,安成根谎称正常业务往来,将其伪造的单据交与本所记帐员郑某记帐。同年2月3日和2月5日,安成根两次让尹德春以支取工资款的名义,将12万元巨款全部支出交给其本人,据为己有。案发后,追缴赃款及赃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3015.59元。
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7日认定安成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成根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18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12月26日依法核准安成根死刑。安成根被依法处决。 (李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