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9年颁发的第三号令《黑龙江省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际物资协作管理是指对指令性计划外的省管协作物资进行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必要的控制,对以商品形式销售出省的省管物资,通过实行年度计划进行调控。以我省地方优势资源换回省内生产建设短缺的原材料和市场紧俏商品,以及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为发展我省经济服务。
第三条 省管协作物资包括粮食、木材、煤炭等34个品种(品种目录附后)。根据协作需要,每年省际物资协作协调小组可对具体品种进行一次调整。
第四条 凡黑龙江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以本细则第三条所列物资进行省际物资协作的,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际物资协作实行计划指导,分级管理。
(一)省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合委)是全省省际物资协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暂行规定》的组织实施。
(二)省直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直属单位的省际物资协作进行综合管理。
省物资厅负责对物资系统的省际物资协作进行综合管理。
(三)各地、市经合委(办)负责对本地、市所属单位的省际物资协作进行综合管理。
第六条 省际物资协作主要是通过制定省管协作物资计划和以商品形式销售出省的省管物资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来加强宏观管理。两个计划制定的程序是:
(一)各地、市经合委(办)负责编制本地、市的计划,经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以经合委、计委名义按规定时间上报给省经合委。
(二)省直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计划(物资厅系统的计划由省物资厅负责编制),按规定时间上报给省经合委。其直属单位在上报计划的同时抄送给其直属单位所在地的经合委(办)备案。
(三)黑龙江省境内的中直、部队所属的企事业单位计划,由其挂靠或委托代管的省直单位汇总上报,无挂靠或委托代管单位的,由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上报给省经合委,上报的同时抄送给其所在地的经合委(办)备案。
(四)省经合委负责编制全省计划,经省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综合平衡,报省际物资协作协调小组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委、经合委联合下达市计委、经合委(办)和省直有关厅局,并报国家物资部。地市计委、经合委(办)和省直有关厅局将省下达的计划分解到所属县(市)和省直企业。省直厅局将分解下达的计划抄送给其直属企业所在地的经合委(办)备案。
第七条 制定两个计划的原则
(一)提报单位的协作物资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由自己支配的物资,不得截留动用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的统配资源。
(二)协进的物资必须是本省、本地(市)生产建设需要的短缺原材料和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关系到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商品。
(三)引进的资金必须用于省、地(市)批准列入计划的基建和技改项目,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四)引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本省必须是先进的,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五)用于省际经济联合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省管协作物资要优先列入计划,以提高履约率,增强我省对外合作的吸引力。
第八条 省集中砍块协出、协进的物资列入省年度物资分配计划。
由省经合委提出省集中砍块物资的协作方案,经省计委综合平衡后,报省物资协调小组审定,由省计委、经合委联合下达。省经合委根据下达的年度协作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计划外临时出省的省管协作物资,由省直部门和地、市经合委(办)报省物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经合委(物资厅系统的由省物资厅负责提报),省经合委汇总报省计委综合平衡后,由省计委、经合委联合下达批件。省物资运输归口管理部门凭联合下达的批件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条 省际物资协作合同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省直各部门签订的协作合同,由省经合委审核盖章和管理;各行署、市、县所属部门签订的协作合同,由各行署、市经合委(办)审核盖章和管理。物资厅系统的物资协作合同,由省物资厅审核盖章和管理,报省经合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经合委(办)负责督促检查省际物资协作合同的执行,协助解决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省集中协作物资当年没有执行完的合同,跨年度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国家、协作区和各省、市、自治区主持召开的物资协作会议及横向经济联合邀请会等,由省经合委负责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参加。并负责对参加会议的单位在会议期间签订的合同和协议进行审核盖章。
第十三条 省管协作物资和以商品形式销售出省的省管物资的运输,按现行运输渠道,由省物资运输归口管理部门办理。
发货单位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合同,按月报省物资运输归口管理部门办理运输手续。省运输归口管理部门按月向省计委、经合委提报铁路局认定的运输计划审批情况报表。
1.粮食(大豆、豆饼、豆饼碎、豆粕、豆油、小麦、面粉、水稻、大米、玉米、葵花籽)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省粮食局规定的程序提报运输计划。省粮食局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出省协作粮食由省经合委汇总运输计划,报省粮食局审批。
2.木材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省林业厅规定的程序提报运输计划。省林业厅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协作木材的运输由省经合委(物资厅系统以外的)和省物资厅(只限本系统的)归口向省林业厅提报运输计划,省林业厅凭协作合同办理运输手续;森工总局系统直接与承运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3.钢坯、钢锭、焦炭、生铁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冶金厅提报运输计划,省冶金厅凭省计委与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审核汇总后,报省计委审批。
4.废钢铁、废旧有色金属仍按黑政发(1986) 57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运输。
5.煤炭、钢材、铜锭、铝锭、铅锭、锌锭、硫酸、烧碱、纯碱、石腊、橡胶、高低压聚乙烯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煤炭按季,出省协作煤炭运输计划除物资系统外的由各地市计委、经合委(办)提报)向省物资厅提报运输计划,省物资厅凭省计委和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审核后,报运输主管审批部门审批后,办理运输手续。
6.汽油、柴油、煤油、重油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石油公司提报运输计划,省石油公司凭省计委和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
7.尿素、硝铵、磷肥、复合肥、农膜、农药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提报运输计划,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
8.烟草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烟草专卖局提报运输计划,省烟草专卖局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
9.食糖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糖酒公司提报运输计划,省糖酒公司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
10.羽绒的运输
发货单位按月向省土产公司提报运输计划,省土产公司凭省计委、省经合委联合下达的计划和合同办理运输手续。
第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省集中协作物资的出省运输
由省直有关厅、局按月(季)向省经合委提报运输计划,省经合委负责办理出省运输手续。省物资运输归口管理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给予保证。
第十五条 用于省际物资协作的出省物资应给予优惠政策。出省粮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省际物资协作比例原则上按照国家物资部每年下达的协作比例进行;对未确定协作比例的物资品种由协作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各地市、省直各部门和中直、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协进的物资,只能用于本省、本地市、本部门、本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建设、市场安排以及省内协作。不准转手倒卖,从中渔利。
第十八条 出省协作物资的价格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坚持平价对平价,议价对议价的等价协作原则。对协作中发生的价差问题,按物价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物资协作统计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各有关厅局(含直属单位)的物资协作(含以商品形式销售出省的省管物资)的统计工作,要按季将统计报表上报给省经合委。
(二)黑龙江省境内的中直、军队所属企事业等单位的物资协作统计工作,由其所挂靠或委托代管的省直单位负责,并汇总上报给省经合委;无挂靠或代管部门的单位,由该单位直接上报给省经合委,同时抄送所在地计委、经合委(办)。
(三)各地经合委(办)负责本地市及所属县(市)的物资协作(含以商品形式销售出省的省管物资)统计工作,并要按时上报省经合委。
(四)省经合委负责全省物资协作的统计工作。按时汇总报送国家物资部。
(五)省经合委负责制定有关物资协作的统计制度和统计表格,经省统计局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经合委负责解释,由省计委、经合委负责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