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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防火措施具体 

草原火属于野外火,1987年前统归森林防火部门负责。1987年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后,国务院决定草原防火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决定把草原面积较大而且平坦连片的杜蒙、林甸、齐市郊区、富锦、同江、抚远等22个市县列为草原防火市县,并且从省到各市县以及佳木斯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地区都成立了人民政府(行署)草原防火办公室。1988年正式开展草原防火工作。各级草原防火部门狠抓五项措施: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干部群众受教育面达到70%以上;二是建立值班值宿,火情报告,划分责任区等项规章制度;三是加强火源管理,野外生产用火申报,非生产用火设卡检查等;四是组织扑火队伍,22个县(市)都组建了骨干队伍,共1785人。乡级扑火队伍327个,5.5万人。村级扑火队伍2457个,16.2万人;五是配备交通车辆、风力灭火机等设备,强化了防扑火手段,提高了防扑火的快速反应能力。通过积极工作,我省草原火灾明显减少。过去每年平均发生草原火灾200多起,1988年到1990年3年才发生110起,特别是1990年仅发生草原火灾18起,是历史上草原火灾最少的一年。由于我省草原防火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了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好评。拟于1991年1月在哈尔滨市召开全国草原防火工作会议,推广我省草原防火工作的经验。 (周玉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