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
我省农机化事业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一是农机的经营形式已由过去的集体经营为主的单一形式,发展成国营、集体、联户以及农户经营的多元化经营结构。全省国营的占0.3%,集体经营的占5.3%,联户经营的占17.4%,户营的占77%。二是农业机械的数量成倍增加,队伍不断扩大,全省拥有拖拉机39.75万台,与联产承包前相比,增加2.4倍,特别是小型拖拉机迅猛增加,由1982年末的4.6万台,增加到1989年的33.4万台,增长6.2倍。农机队伍已达到47.7万余人,比承包前增加21.9万余人,其中驾驶人员就增加了21.7万余人。三是农机产品由计划供应变成了商品。由于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农业机械出现多层次、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供应的局面,农机产品的型号、品种多种多样,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原有农村改革前的那些农机管理办法很不适应,迫切需要一个适应新形势、新特点的管理办法,以巩固改革的成果,提高农机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的作用。为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于1990年12月14日由省政府第22号令发布实施。这是农机改革以来第一个大法。本办法共分七章三十条。其适用范围是指县、乡、村和国营农场系统(不包括国营林、渔场)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动力机械和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办法中强调要加强对农机产品鉴定和质量监督,促进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同时对推行统一安排农机作业、统一收取机耕费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各种经营形式的大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规定了应从作业收入中统一提取大修费和折旧费,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农机良性发展能力和机制,增强农业后劲,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陈 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