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治危兴林10项措施
省林业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六次全会精神,治危兴林,促进林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于1990年9月17日召开全省林业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以下10项治危兴林措施:(一)鼓励基层单位依靠自我积累的资金,发展营林和多种经营生产,处理经济挂帐。(二)因地制宜改革分配形式,稳定和提高职工收入,减轻场圃经济负担。(三)对生产条件很差,经济困难,严重亏损的少数林场,经省厅批准,实行特殊政策。(四)西部平原地区的小老树改造、森林主伐,在不发生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以突破规程中对采伐面积的限制,采伐后3年可种植农作物,熟化土壤,而后造林。进行小老树改造、人工幼林和天然珍贵树种中幼林透光抚育突破采伐限额的,可以在县(市)内调剂,也可以单独计算。(五)国营林场宜林的荒地荒坡,允许职工、家属承包造林,签定合同,实行公证,提前二、三年全面整地,种植农作物,熟化土壤,林场提供苗木,承包者造林。造林后,林粮间种二、三年。熟地土壤和林粮间种期间,林场不支付工资,并收取一定的提留费。防火隔离带,也可以参照这种办法承包。(六)西部“三北”防护林地区可安排一定数量的造林补助费,与国营苗圃和林场苗圃签订合同,实行定点、定品种、定数量质量育苗,以苗木代投资,扶持群众造林。(七)强化滞销产品和库存超储积压物资的销售。(八)对靠自己的力量,种植农作物,熟化土壤,林粮间种,实现一定规模效益的林场,省、地(市)给予一定数量的农机设备奖励。(九)对经批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超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时,可用自有资金对40%的职工实行工资浮动升级。(十)奖励治危兴林有功人员。 (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