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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始推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0年开始推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在齐齐哈尔市试点的基础上,在省辖10城市推开。2月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实行市长目标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省辖10城市实行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提出了具体要求。5月份下发了《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指标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省环委会下发了《关于下达省辖十城市环境保护目标和1990年市长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的通知》。市长环境目标责任制主要包括3项内容,即任期环境质量指标、年度环境质量指标和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考核指标。要求各市于下年3月末之前将1990年指标完成情况及本年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实施方案上报省政府,抄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组织检查验收,并于1991年“6·5”世界环境日予以公布。考核的10个城市是: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伊春、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其他地、市、县也可参照实施。 (刘志嘉 申 明)